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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能

我们应当充分的认识到,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对公司的正常运行起着很大的作用,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监事会远没有发挥其本应有的职能。并且,从大量的公司人员职务犯罪,股东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的决策错误与经营失败等等案例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尽管有着种种的原因,但是,也都与监事会监督不力,严重缺位有关。所以,强化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实有必要。

旧《公司法》从第 52 条到 54 条和从第 124 条到 128 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是笼统的,模糊的,操作性不强,只表明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具体操作,没有详尽的规定。所以,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一直处于一种虚化的状态中,有必要对其进行强化。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从第 52 条到 57 条和从第 118 条到 120 条对上述公司的监事会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而具体,操作性极强,对于强化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能有着重要意义。

一、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的现状。

目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能现状如下:一是机构没有到位。有些公司对监事会不重视,不设立监事会,或是只设立一个监事,导致监事会没有机构的保障;二是人员没有到位。有些公司虽设立了监事会或是监事,但没有具体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监事工作,而由董事或是股东兼任,导致监事会没有人员的保障;三是日常工作没有到位。有些公司虽设立了监事会或是监事,也有具体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监事工作,但没有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制度,从而导致具体的监督工作严重缺位;四是职责没有到位。有些公司虽有专门从事监事工作的人员,但缺乏对监事职责的明确规定,没有具体的措施进行落实,从而导致监事工作无从做起;五是部分监事会的档案管理、会议纪要等不完善。公司对监事会的工作,没有进行专门的档案管理,没有专门人员进行会议记录,没有到会人员的签名等。

 二、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虚化的原因。

我国监事会职能虚化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从主观上来说,一是公司重视不够,监事会没有下设审计监督职能部门 , 无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不能深入了解和掌握公司真实的、第一手的信息资料;二是监事会人员不专职,兼职过多过杂,无暇顾及监事工作 , 仅充当挂名监事而已;三是监事个人素质不高,难以担当监事工作的重任;四是薪酬待遇不高 , 费用开支无保障。

从客观上来说 , 一是我国旧的《公司法》中虽然对监事会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 但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二是一股独大和股东缺位,使得公司内部人员控制现象相当严重,许多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质上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手操纵,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大部分也是由大股东的“股权代表”提名决定;三是监管部门把注意力停留在公司董事、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身上 , 忽视了监事会这个本应在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中起关键性作用的群体。     

三、强化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的对策。

(一)改革监事会的组成,扩大监事会成员的来源范围。

监事会成员应允许有各方的代表: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可以确定其相应比例为 4:4:2 ,这样的人员结构有助于监事会保持公司的立场 , 维护公司利益。比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由部分债权人兼任监事主要是为了依法监督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当然,债权人兼任监事的,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公司利益。

(二)改革监事选任制度,避免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利益趋同。

将原有的通过提名选举职工监事的制度改为公开竞选,即由职工自愿报名而非提名、由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而非指定;债权人监事可以明确由债权总额较多的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直接派出;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由公司以公司名义向社会聘任。比如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三 ) 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加强监事会的职权,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

监事会应当代表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等群体 , 尽力维护公司利益。在监督的内容上 , 重点是决策的正当性和管理层的执行活动及其成效,并确定监事会的明确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并由公司章程确定,比如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保障监事会的费用。

监事会对公司的重大活动和决策,乃至日常的管理工作,应当知悉,其知情权应当得到确保,其行使监督的费用也应当得到保障,否则,就无法使监事工作落到实处。比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五 ) 提高监事的报酬 , 完善监事激励机制。

包括规定监事的报酬不能低于董事、经理的平均水平;原用于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激励的股票期权制度 , 完全也可以应用于对监事的激励,这些也应当由公司章程进行确定。比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六 ) 提高监事个人素质,加强监事会的责任。

监事应当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 忠实履行职责 , 维护公司利益。监事在不尽其职责时 , 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或民事责任 , 严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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