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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用举证之难如何解决?

案例一:梁某因不慎跌倒,至右股骨颈骨折。梁某在广西南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院方给梁某实施了右股骨颈切开鹅头钉钢板内固定手术。因院方没有做这一较高难度的手术的资质,导致了手术失败。手术失败导致梁某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并感染;右腓总神经损伤;随后出现骨头供血不良,骨折处长期不长,出现了右股骨颈吸收变短;大腿上段骨化性肌炎;右侧股骨头缺血性改变;未除外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症状。梁某因此不能行走,卧床半年多,医生建议还需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梁某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医院。

本案系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没有异议的。但后续治疗费用原告梁某应如何举证?后南宁市另一家等级相对较高的医院为梁某出具了一份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费用的证明。此案正在审理中,这一证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后果未知。

案例二:在广西防城港市某小学上四年级的学生小锋上体育课的时候被不明物体炸成重伤。经过一个多月的救治,小命虽然保住了,可是面临着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小锋的父母再次陷进了困惑当中。学校承认过错,但在赔偿问题上多次协商无果,小锋父母选择了法律途径来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小锋父亲杨某经咨询医生,认为后续治疗费用应包括眼球定期复诊、面部美容等费用,提出了数十万元的赔偿金。学校称赔偿标准过高,学校不能接受。对于小锋家长提出的眼球定期复诊费、面部美容费、眼球钛钉植入费等由于没有依据和相关医院证明,学校不予以认可。杨某找到了广西几所大医院,找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医学会,均未取得相关证明。

案例三:广西平南县某民办小学学前班学生小思在学校饭堂排队打中午饭时,因学生互相挤推,跌坐在放置于旁边的开水桶,烫伤面积达 47% 。经三个月的治疗,小思创面初愈结痂,但皮肤功能丧失。小思父亲莫某带小思四处求医。因小思年幼,未满 6 岁,无法进行植皮手术。医生建议对小思的烫伤创面进行止痒软化等处理,植皮手术只能等到成年后方可进行。也就是说,小思要等 15 年以后才能做植皮手术。现小思正与学校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那么 15 年以后的植皮手术这一后续治疗费用如何举证?和案例二一样,莫某未取得相关证明。

2004 5 1 日 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对责任方应当支付后续治疗的费用作了规定,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掌握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解释》第十七条的三款规定分别是对人身损害致伤、致残和致死的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其中的赔偿只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七项费用,第三款规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因受害人已死亡,不可能存在继续治疗的情况,因此只有该条的第二款规定的有后续治疗费用,也就是说后续治疗费只存在于造成人体伤害,经治疗仍留有残疾的损害赔偿中。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后续治疗费应当由赔偿权利人举证。后续治疗费证据来源主要有: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这时治疗费用已确定,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根据医疗证明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即由有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后续治疗费用证明。

3、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也可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获得赔偿。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考虑到继续治疗费在判决时难以准确计算,在判决中未判赔今后的治疗费。虽然这种做法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只要该判决没有剥夺受害者今后请求加害人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受害者可以对后续治疗费用另行起诉,这不啻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从前面的案例中不难看出,赔偿权利人对后续治疗费用的取证确实存在较大困难。若待实际发生治疗费用后再起诉,这时治疗费用已确定比较容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如果象案例一中,梁某急需费用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否则导致更严重后果;案例三中,小思的后续治疗费要待 15 年之后才发生,在这些情况下就不宜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权利。所以这时赔偿权利人必须取得相关后续治疗费用的证明。取得证据的方法之一是由有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但是,这一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即使是医生现在估计个数,法院也未必采信。并且治疗机构没有出具后续治疗费用证明的法定义务,也出于对缠上官司纠纷麻烦的担心,大多医疗机构不愿意出具相关证明,赔偿权利人难以得到这一证据。实践中后续治疗费用的证明多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但是,由于后续治疗费用伸缩性较大,医疗分科分得很细,专业性很强,司法鉴定机构必竟不是医治机构,难以得出一个较准确的数据。如上述案例三, 15 年以后的植皮手术,司法鉴定机构如果能鉴定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后续治疗费用,那是不大现实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得不到当事人的信服。实践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方面,中华医学会及各地分会应该说是权威部门。但现行制度中,医学会只鉴定医疗事故,不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后续治疗费用作鉴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上的缺陷。

 笔者认为,应当设定由医学会对后续治疗费用作出鉴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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