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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维权第一案开庭

广西新闻网 - 南国早报记者王克础  2006.8.2

 

去年底,柳州健身教练陈永明因涉嫌盗窃被刑拘,进看守所前,他提出要回家取衣服。然而当两名警员押送他上自家楼梯时,陈突然挣脱控制跳楼身亡。随后,陈的家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当地媒体对之作了报道。不料这篇报道让两名押解民警认为受到了诽谤,将当事人家属告上了法庭。8月1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取衣途中

挣脱控制跳楼身亡

今年34岁的陈永明,原是柳州市某健美城教练。去年12月26日晚8时许,柳州市公安局五星刑侦大队接到群众黄某报警,称其钱夹及1700多元现金在柳州市某健美城内被盗。

刑警出警调查后,认为该健美城教练陈永明有嫌疑,遂传唤陈接受审讯。次日凌晨5时许,五星刑侦大队以陈永明涉嫌盗窃对其宣布刑事拘留。就在办案民警李群、李辉及两名实习警员打算押送陈永明到看守所时,陈提出天气冷,要回家拿衣服。出于人性化执法考虑,大队领导同意了陈的请求。

李群和李辉说,当陈被押送到自家楼梯4楼至5楼转角时,突然挣脱四名警员的控制,迅速跨过楼道护栏,戴着手铐纵身跳下,他们立即伸手阻拦,但事发突然,未能将陈抓住,对方挣脱控制坠下楼去,最终经柳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访内容上报纸

民警起诉家属侵权

昨日的法庭上,李群、李辉诉称,今年3月1日,陈永明的母亲莫彩春等人来到柳州市举行的“五长”大接访现场,向柳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称,陈永明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名身穿警服的人带走,还未走出居住的楼房,就跳楼受伤。莫彩春还称,在医院里,她央求4名身着警服的人帮忙通知家人,4人却置之不理。陈永明因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因颅脑内大出血死亡。这些内容被柳州市某报记者采访写成报道,在2006年3月2日见报。

李群、李辉认为,陈永明父母及姐姐3人反映的内容歪曲了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3名家属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请求法院判令3人在报纸上向他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对此,莫彩春等3人反驳说,陈永明在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由于有关方面一直没有给他们作出答复和解释,因此对公安机关的拘留措施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并趁“五长”大接访这个机会,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名誉侵权。报纸所报道的内容与他们反映的内容确实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不是引用他们的原话,跟他们无关。

为了证实情况,法庭准许柳州市某报卢记者出庭作证。卢记者说,在“五长”大接访那天,她是经接访的刘检察长的同意才进行采访的,当时莫彩春母女对刘检察长说了她报道的那番话,她是如实报道。

民警:这是诬陷和诽谤

家属:我们在行使公民权利

莫彩春母女则说,她们当时没有这么说,这只是卢记者的认识和判断。莫彩春代理律师车声震说,事实上,早在案发当天,当地检察院就已介入此案调查。在接访时,刘检察长也明确向莫彩春母女表示:“目前检察院以民警‘玩忽职守'依法立案,调查也已有了结果。”所以,民警李群称他“被取保候审,停止警察职务”等,不是死者家属反映才造成的。实际上,死者家属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情况,不但主观上没有任何诽谤两名民警的意思,客观上还有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积极意义。

李群、李辉两人的代理人龚振中等4名律师则说,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以涉嫌盗窃刑事拘留陈永明,事实清楚。死者的姐姐还于今年2月22日在“中国百姓权益网”、“新浪网”站上发表了《带手铐的嫌疑人在四个警察的看护下跳楼致死》一文,这证实他们早已知道了“死者是涉嫌盗窃”,但他们却在接访时说“陈永明是因经济纠纷被办案民警从家里带走”,这会让不明真相的市民错误地认为民警违法办案,不仅影响到警察的形象,也侵害了办案民警的名誉权,是一种诬陷和诽谤。

家属:民警在滥用私权

民警:维权是司法进步

接着,车声震说,公安机关对公民实行限制的权力,是特定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的,这种权力在法权分类上属于公权力性质。然而,现在两民警提起“私权力”保护自己,是滥用诉权。因为,众所周知,人格权、名誉权是民法的内容,是一种私权力。名誉侵权及司法保护,只能发生在民事流传领域,适用民法规范,是私法调整范畴。本案中,两名民警在对死者进行拘留和押解,实际上是对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监督,是公务行为,属于公权性质,根本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说,对于民警的办案,公民向检察机关提出质疑,即便造成损害,损害的结果也应该是国家的公信力,而不是办案民警的个人名誉。换言之,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社会批评时,不适用名誉权保护。

龚振中律师则说,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依法进行。根据宪法,任何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进行控告、举报和检举的权利,但也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警察作为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喜怒哀乐,他们的处境和感受,和普通公民都是一样的,对方所说的“滥用私权力”是不正确的。

龚律师还提出,本案中两名民警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双方争议,而不是用一些传统的行政力量来解决问题,这是他们对法律的尊重,是他们的执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是一种司法进步。或许,对于许多普通的民众来说,警察是一个强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不需要进行维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警察的角色、国家功能和社会功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已从国家专政机关转变成了到社会的服务机构。

编辑 : 王香菊 作者 : 王克础

(注:本案由同望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邝永发、熊潇敏、阳 韦律师承办。)

 

  广西律师为警察维权   法制网广西频道 2006-04-30 18:53:39.0 蒙献平   去年,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的陈永明因涉嫌盗窃被刑拘,由于当时天气转冷,陈提出回家取衣服,公安局指派警员押送到其住所,当走到 4 楼至 5 楼的转弯角时,陈突然挣脱控制,迅速跨过护栏纵身跳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今年的“五长”大接访中,陈的父母向有关部门反映,当地媒体就其反映的情况作了报道。民警李群、李辉认为当事人家属的陈述不符合事实,损害了其名誉,将陈永明家属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日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据了解,这是广西首例警察维权诉讼案。

2005 年 12 月 26 日 20 时 许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五星刑侦大队接到黄某的报警,称其钱夹及 1700 多元现金在柳州市滨江西路某健身会内被盗。

五星刑侦大队警员接警后,依法进行侦查发现,柳州市滨江西路某健身会教练陈永明涉嫌盗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永明本人也供认不讳。次日凌晨 5 时许,五星刑侦大队对陈永明宣布刑事拘留,并立即派警员李群、李辉和实习警员管彬杰、黎伟四人解押陈永明到看守所关押。此时,陈永明提出天气冷,父母年岁已高没有交通工具,要回家拿衣服。出于人性化执法考虑,经领导同意,押送陈永明去看守所途中顺道到其家中取衣服。

给陈戴上手铐(双手前铐)后,由实习警员管彬杰、黎伟一左一右抓住陈的双臂,李群、李辉用手扯住陈的衣领和衣角,押送陈上楼,当走到 4 楼至 5 楼的转弯角时,陈突然挣脱四名警员的控制,迅速跨过楼道护栏戴着手铐纵身跳下楼房。四警员虽立即伸手阻拦,但事发突然未能将陈抓住。警员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数分钟后“ 120 ”急救车赶到现场,由警员李辉随医务人员将陈送到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与此同时,警员李群将事情经过报告大队领导,大队领导即时向分局报告,分局逐级向市局、城中区政法委、城中区检察院报告。

2006 年 3 月 1 日 ,陈永明家属在柳州市举行的“五长”大接访现场,向柳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称,陈永明因经济债务纠纷,被 4 个身穿警服的人带走;还未走出居住的楼房,陈永明就跳楼受伤。并称在医院里,被告莫彩春央求 4 个着警察服装的人帮忙通知自己的家人, 4 人却置之不理,其只得返回家中。陈永明因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因颅脑内大出血死亡等。

陈永明家属在“五长”接访现场反映的内容,被柳州市某报记者采写成报道,并在 2006 年 3 月 2 日 进行公开报道。

李群、李辉认为,陈永明家属反映的内容歪曲了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均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造成原告精神压抑,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为维护的合法权益,逐将陈永明的家属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当地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同望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说,警察维权,这是一个陌生、崭新的话题和社会问题,对于许多普通的民众来说,警察是一个强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不需要进行维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警察的角色、国家功能和社会功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国家的专政机关到社会的服务机构进行变化,警察作为警务人员,其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作为社会里的一个具体的个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喜怒哀乐,他们的处境和感受,和我们普通民众的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所以,他们当然也有权利进行维权。本案法院业已立案受理,进入了法律程序,就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本案的事实,结合本案的证据,作出认定和判决。而我们应当关注的是超出本案事实的一些法律意义,一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应当依法进行。按照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进行控告、举报和检举的权利,但也必须实事求是的进行,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警察进行了理性的维权。我们欣喜的见到,本案的警察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而不是用一些传统的行政力量来解决问题,进行理性的维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执法理念和法律观念的转变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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