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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楼上救火水淹楼下,谁赔偿?


广西电台 2006 年 9 月 12 日 《天天说法》节目



 

案例:苏州的老刘住在一楼,二楼的房子是邻居小俞的。不过小俞并不经常住,于是把房子租了出去。不管是自已住也好,租出去也好,本来两家人一直以来都是相安无事,但是这种局面却被一场大火给打破了。 2005 年 12 月的一天,二楼和房子突然发生火灾,幸好邻居及时发现并报了火警,消防队迅速出动扑救,半小时后火顺利地扑灭。就在二楼房东还在庆幸这场大火并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时,楼下的老刘却在苦丧着脸看着家里遭受的飞来“水祸”。原来二楼的火由于扑救及时,老刘家没有因为楼上失火蔓延而烧到,但是却被消防队救火的水渗漏下来浸了个透,导致家里地面积水达 4 厘米 ,屋内的装饰、地板、家具、电器严重受损。经鉴定损失达 56000 多元,房子需要重新整修。老刘一家只得在租房屋居住半年并支付了房租 9000 元。

后来消防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显示,火灾原是二楼一个房间遗留了火种所致。事发后,原租住在这二楼房子的房客张某等三人立即离开且下落不明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老刘只好将二楼的房东小俞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所受房屋财产损失,和在外租房的租金。法院后来又根据小俞的申请,依法将房客张某等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邝永发律师解读:本案中老刘和小俞之间存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由此产生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予以相邻对方适当的便利。那么老刘起诉有没有道理呢?有一定道理,房东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他人收益,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并且在这次火灾中最大的受益者是房东小俞。所以老刘起诉房东是有道理的。但在这起火灾中,最大过错者是房客张某等三人,无论是对老刘的还是对房东小俞的经济损失,他们都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老刘的损失能不能找消防队索赔?不能。消防队救灾灭火而周到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自己、他人或公共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损害另一较小的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未过当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引起紧急避险的侵害人赔偿;没有侵害人的,由受益人补偿;紧急避险过当的,对超出合理的损失的部分,由紧急避险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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