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金:
根据贵单位委托,本律师事务所 对 广西 甲 进出口公司 (下称 甲 公司)债权项目 的相关资料、信息作了分析,现出具本法律意见,请予审阅。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 ,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2 、本所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拟进行的债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相关陈述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拟进行的债权转让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仅对中国 ×× 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和广西区 ××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负责。
一• 基本概述
200 × 年 3 月,中国 ×× 银 行广西分行将其对甲 公司 所拥有的贷款债权人民币×××× 万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中国 ×× 资产管理公司 南宁办事处 。上述债权共 6 笔,分别为(详见下表):
序号 | 合同编号 | 合同期限 | 本金余额 ( 万元 ) |
1 | 9 × 营人流字 1 × 号 | 199 × .11.03-199 × .11.03 | ××× |
2 | 9 × 营人流字 3 × 号 | 199 × .10.27-199 × .04.27 | ×××× |
3 | 9 × 营人流字 3 × 号 | 199 × .10.20-199 × .04.20 | ××× |
4 | 9 × 营人流字 3 × 号 | 199 × .11.13-199 × .05.12 | ××× |
5 | 9 × 营人流字 3 × 号 | 199 × .09.02-199 × .03.01 | ××× |
6 | 9 × 营人流字 3 × 号 | 199 × .09.10-199 × .03.3 | ××× |
二、判决及诉讼时效
200 × 年,中国 ×× 资产管理公司 南宁办事处 就编号为 9 × 营人流字 ××× 号《人民币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对甲 公司 提起诉讼,广西区高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判决甲 公司 偿还借款本金 ×××× 万元及利息,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乙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对该 ××××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据悉,最高法院已驳回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中国 ×× 资产管理公司 南宁办事处 提供的材料,其余 5 笔债权均未过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
三、债务人、担保人财产财产状况
目前,乙公司经营较为困难,暂无还债能力,但其对丙物业公司拥有 85% 的股权。
丙公司成立于 199 × 年 × 月 ×× 日,由由乙公司与香港丁公司共同出资 ×××× 万元成立,其中,乙公司出资 ×××× 万元,占股份 75% ;香港丁公司出资 ××× 万元,占股 25% 。随后合资公司增资到 ×××× 万元实收资本,乙公司在此次增资中将股权比例扩大到 85% 。主要负责丙大厦的日常管理。
经了解,丙大厦占地面积为 ××××× 平方米,土地属于广西区戊单位所有,性质为划拨用地,未办理出让手续。 199 × 年区戊单位与南宁市 ×× 建设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广西区戊单位将该地块抵偿欠南宁市 ×× 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南宁市 ×× 建设公司受偿后将该地块转卖给乙公司控股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后在该地块上修建了现在的丙大厦, 199 × 年该大厦作为乙公司的办公大楼投入使用。由于广西区戊单位及南宁市 ×× 建设公司方面的原因,丙大厦的土地无法办理过户,大楼也无法办理产权手续,至今该楼仍未验收。目前,该大厦乙公司只利用的部分楼层,其余均已出租给外单位。
根据乙公司提供的大楼 × ~ ×× 层设计平面图估算,单层面积约 ××× 平方米,按整栋楼 ×× 层算,建筑面积约为 ××××× 平方米以上。
另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广西区高级法院已于 200 × 年 × 月 ×× 日就上述二所述之案件查封了乙公司对丙公司所拥有的 85% 股权。此外,南宁市中级法院也于 200 ×年 × 月 ×× 日对该股权进行了查封,申请人为中国某某银行邕江支行,涉案金额不详。在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0 × 年 × 月 ×× 日查封该股权之前,未见有其他执行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试行 ) 》第88条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 南宁办事处对该股权折价、变卖、拍卖该股权应排在前面受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同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OO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