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
案例一: A 女士经过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介绍,认识了 B 国男士。不久, A 女士申请了旅游签证,前往 B 国与该男子完婚。但在本国没有办理相关结婚手续及登记。婚后数月, A 女士旅游签证到期, B 国男子拒绝为 A 女士办理居留证, A 女士被迫回国。此后一年多的时间, B 国男子对 A 女士不闻不问,不来中 国与 A 女士团聚,也不为 A 女士办理前往该国探亲或居留的手续。 A 女士对婚姻感到了绝望,向 B 国男子提出离婚,该男子如事不关已一般,置之不理。
案例二: C 女士经过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介绍,认识了 D 国男子。经中介机构出示相片,介绍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之后, C 女士及 D 国男子对对方均表示满意。不久, D 国男子飞往中 国与 C 女士相会。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两人在国内办理了结婚登记。依照依定, C 女士向中介机构支付了婚介费人民币叁万伍千元。蜜月期间, C 女士与 D 国男子游览了国内各大旅游景区及名胜古迹,历时一个多月。 C 女士沉浸在快乐之中,认为找到了一生的幸福。旅游结束后, D 国男子回国。自此,杳无音信。 C 女士从对出国梦的无限憧憬,逐渐变成失望,最后感到了绝望。 C 女士陷入了痛苦和烦恼之中。向律师咨询办理涉外离婚的相关事宜。
以上是本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之中,遇到的比较典型的 国内 女士作为受害者的涉外婚姻纠纷案。非法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介绍的涉外婚姻,更是容易出现此类纠纷。
从本律师执业经验来看,引起涉外婚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不诚信。有些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特别是一些非法的涉外婚姻中介机构,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对客户(当事人)极不负责任:为了介绍成功获取高额中介费,“坑蒙拐骗”无所不为。一些黑中介,一两部电话,一两个会说外语的“媒婆”,连办公地址都没有,就可以开张营业了,而且生意不差。他们利用个 别 女士渴望嫁到外国的心理,谋取非法利益。往往骗得客户人财两空,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二、某些外国男士的不诚信。个别外籍男子,把婚姻当儿戏,甚至只是想玩弄女性。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在别国登记结婚后,若不在该国登记,该国仍不承认该婚姻。如上述例子, C 女士向 D 国男子提出离婚。该男子答复:该婚姻没有在他的国家登记,该国不承认,由 C 女士自行处理。如事不关己一般。 C 女士愤怒至极:“他只是想来中国旅游,顺便找个女人陪他玩玩的感情骗子!”
三、涉外婚姻中介机构与外国男子合谋欺诈。非法涉外婚姻中介机构把外国男子当做“婚托”,引诱不明真相的个 别国内 女士上当。涉外婚姻中介费高达数万元人民币,而中介成本却非常的低。高额的利润驱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他们利用国内个别女子急于嫁到国外的心理,屡次得逞。如上述 D 国男子,在与 C 女士第一次见面时就说:“你还有别的女性朋友想嫁到我们国家吗?我还有几个未婚的男性朋友,也想来中国找女性结婚。”从他的言行来分析,不得不令人有“婚托”之嫌。
涉外婚姻,还有一个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问题:由于生活习惯及文化背景差异太大而引发的婚姻危机。个 别 女士为了出国而婚姻,为了结婚而结婚。语言不通连沟通都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见一两次面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过于草率地结合,往往导致婚后矛盾重重,并最终走上了破裂。
涉外婚姻诉讼的艰难。涉外婚姻诉讼要比国内婚姻诉讼困难得多。如上述案例一, A 女士要顺利的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 B 国结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即 B 国公证机关的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上述证据资料,以 A 女士自己的能力,在 B 国男子不以配合的情况下,是很难取得的。聘请 B 国律师或在 B 国提起诉讼,高昂的律师费及外国诉讼的艰辛,令 A 女士望而却步。 A 女士为此而深入深深的痛苦及无助之中。
警示:谁都想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涉外婚姻也不乏有白头偕老,恩恩爱爱一辈子的夫妻。但从本律师执业的经验来看,涉外婚姻,特别是非法中介机构介绍的,只见上一两次面的又不知根知底的涉外婚姻,要慎之又慎!不应以出国、财富等做为婚姻的砝码。否则,可能陷入不法分子所设的圈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