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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刑罚执行阶段的律师法律服务

2006615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活动。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四个环节(制刑、求刑、量刑、行刑)之一。在我国,根据刑罚种类的不同,执行的机关也不同。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期执行的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由于刑罚执行的特殊性,这一阶段法律事务不像在刑拘、侦查起诉和刑事诉讼阶段一样律师可参与的那么多。但笔者认为以下几个环节有律师服务的空间:

一、代为申请调监服刑。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服刑人员可以以合理的理由申请调监服刑,如为方便年迈的父母探监等理由。公安部门刑拘场所未将已决犯押送监狱服刑改造的,可以由罪犯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拟接收的监狱作出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部门审批。获批准后,省级监狱管理部门向公安部门刑拘场所提出`见,由公安部门刑拘场所按此意见向监狱押送服刑人员。已在监狱服刑而申请调到其他监狱服刑改造的,由罪犯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拟调出的监狱和拟接收的监狱作出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部门审批。在这一环节中,律师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这项法律事务。

二、代为申请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理所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申请监外执行由服刑人员或其近亲属提出,由有资质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申请保外就医的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所在的监狱提出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部门审批。在这一环节中,律师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这项法律事务。

三、罪犯狱内再犯罪和漏罪的刑事辩护。罪犯狱内再犯罪,由所在监狱侦查,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地人民法院审判。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其有漏罪未经审判的,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罪犯狱内再犯罪和漏罪的刑事辩护,和一般公民犯罪的刑事辩护没有本质的区别。

四、作为服刑人员的委托代理人,处理服刑人员的个人重要事务。我国的刑罚主要是采取自由刑的方式。在拘押场所服刑而失去人身自由的罪犯,他个人的许多事务不能自己处理。这时可由他的亲友帮助,但有些法律事务或较重要的其他事务如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并不是委托他的亲友就能轻易解决的。律师可以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聪明才智,作为罪犯的委托代理人,帮助罪犯处理这些重要事务。

另外谈谈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的法律服务问题。罪犯减刑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轻处罚的刑罚制度。罪犯的假释,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符合条件者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由所在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提出意见(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须报省级监狱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须报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照目前这些法律规定,律师在这些环节中的法律服务的空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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