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2004 - 02 - 14
律师法实施的近八年期间,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司法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律师法的滞后,严重地制约着律师事业的发展,修改现行律师法已经迫在眉睫。在此,我们结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律师法是规范我国律师行为或律师活动、引导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是确定律师工作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法律。因此律师法首先应当是律师地位、权利与义务、律师职业属性的基本法;其次作为基本法在总则中所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基本原则,以此作为立法和政府管理律师以及律师从业的指导原则。
应该充分肯定“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在修改律师法中概括规定律协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和其他有关政府机构监督管理层次。对诸如律师事务所这类具体管理层次,应当在分则中予以规定,但体现在律师法中内容不宜过多、过细、过于具体。
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安全应该是制定律师法的重点,也是修改律师法的一个令人关注的焦点。
现行律师法在律师权利与义务设置上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义务法,反映出律师好像不需要权利和权利保障的倾向,结果导致律师调查难、会见难、阅卷难的诉讼困惑。在修改建议稿中,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利虽然增加了新的内容,例如把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言论不受追诉等写进修改稿,说出了广大律师的心里话,反映了广大律师的愿望,但是,修改稿中缺少与之相对应的救济机制与程序。
三、律师法的修改应在微观上对具体条款的设置更加科学化,为此特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首先,关于律师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将律师的定义与律师职责使命两条款通盘考虑。
其次,关于律师执业的条件和一般条件,建议修改为“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因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必须以获得国家承认的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为前提。
第三,关于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一律实行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建议取消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规定,以维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关于兼职律师的对象和范围的规定,建议修改为“除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专职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等的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这是因为过去只规定国家机关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对除此以外的人员能否兼任执业律师未做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易出现混乱,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也不利于规范律师工作的管理。
笔者建议,在修改的律师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律师的等级,以适应世界范围内知识经济对律师执业的要求,同时也可以与我国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对应,而且也有利于律师奋发向上,在专业上不断进取。为此,建议参照法官法第七章和检察官法第七章的规定拟定我国律师职务等级的条文草案。我们建议律师等级分为四等”,即“大律师、高级律师、中级律师、事务律师”。有关律师等级的确定,以律师德才表现、业务能力、专业水平等为依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评审确定。
青海省律师协会 谢靖 刘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