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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西××公司订立的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广西××公司

  乙方:同望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派出服务的律师

  乙方指派 黄 ×× 、邝 ×× 、吴 ×× 、王 ××等四位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按照合法、公正、独立、优质、高效的原则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指派服务的律师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七人,根据业务需要可随时增派服务律师且不因此而增加服务报酬。

  二、合同期限

  暂定为 年,从 2006 年 × 月××日起至 2007 年×月 ×× 日止。

  合同期满,双方再议是否续约。

  三、主要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以下内容在内的一切合法之法律服务:

  (一)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甲方需要了解或解答的法律问题,乙方应予以及时、准确、完整的答复。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主动向甲方发出《法律意见书》,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通报有关的法律、政策动态和信息。

  甲方需要解答的法律问题,乙方应在下列时间内予以答复:

  1 、一般问题,由接待律师即时解答;

  2 、较为疑难、复杂的问题,半个工作日内予以解答,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3 、重大、疑难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解答,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对于本项所列问题,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共同研究、解答,必要时,乙方召开业务会议扩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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