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86号皓月大厦12楼全层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 邮编:530022
  • 电话:0771-5717922
  • 手机:13788699148
  • 传真:0771-5709950 转 5555
  •  QQ :454661348
  • mail:kuanglawyer148@sina.com

我还想继续读书―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纪实

作者:邝永发律师 时间:2009年4月

这个话题,从我亲历的一件事情说起。

“主审我案件的如果不是 XX 女法官,我的刑期会被判轻一些。”罪犯刘某不厌其烦地重复这句话。

刘某是我当狱警时包管包教的一名犯拐卖妇女罪的顽危犯。在对他进行思想教育时,刘某顽固地表达对法院判决的不服,声称主审该案的女法官仇视拐卖妇女行为,对他判得太重。这一观点虽不足采信,但给我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

从机关单位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后,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地接触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法律人。他们的一言一行,体现出各自职业特征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其个体独有的个性。结合罪犯刘某事件,引发了我对法律人激情与理性的思考。

代表公权力的法律人:警官、检察官

警察是从事维持公共秩序以及调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警官集合体,是享有国家授予的在国土范围内使用暴力权力的机构或个人。警察以及军队,是典型的国家暴力机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暴力机构。我国《人民检察官法》第六条规定:“检察官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警察机构和检察机关同为国家公器,代表国家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他们通过法律赋予的暴力手段,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人身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警官、检察官在执法活动中所体现出的爱民如子、疾恶如仇,除暴安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主观能动性,是警官、检察官应具备的激情。正如我们在影视剧中所看到的公安局、检察院领导的高大形象:仇恨邪恶,刚正不阿,见到犯罪案件义愤填膺、拍案而起,雷厉风行地打击罪犯,维护一方平安。受到了广大老百姓的热烈拥护和衷心爱戴。

另一方面,正因为警官和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强制力,掌握巨大社会资源,必需严格防止他们的公权力被滥用。和公权力相比,任何人都是弱者。刑事立案、刑拘、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法律强制措施,对居民个体打击之巨大可想而知。警官、检察官必需依法慎用这些措施,把公权力严格地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近年来发生佘祥林“杀妻”案、警察杜培武“报复杀人”案等冤假错案,以及 2009 年初发生的陕西省丹凤县高三学生徐梗荣被刑警逼供致死案件等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事件,都是警官、检察官滥用职权,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所至,对社会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违背了法律的旨意。对犯罪嫌疑人个体的身心则是毁灭性的摧残。

因此,警官和检察官的理性,应表现为:严格依法办事、严格遵守警察、检察职业操守,严禁滥用职权。

代表私权力的法律人:律师

律师是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中获得报酬的职业,是典型的职业人。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的激情,应表现为:诚信,睿智,勤勉尽责,全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是私权力的重要延伸。

律师应当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包括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利益),这是律师职业特性所决定的。还是从律师在刑事案件活动中的辩护作用来谈这个问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下同)辩护,社会上有人说:“律师是专门为坏人说话的人”。其实,犯罪嫌疑人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自我辩护、委托律师代为辩护的权利;有获得罪刑相当的公正判决的权利;有不受刑讯迫供、诱供,乃至最基本的吃饭睡觉的权利,等等。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职业素养,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就从他没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故意或过失、没有犯罪行为,以及对国家、对方没有造成损害或较大损害等方面对其进行无罪辩护;如果认为他有罪,就从其有从轻、减轻情节为他进行罪轻辩护。律师从无罪、罪轻的角度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这是辩护人的根本立足点。 2008 年 7 月 1 日 发生于北京某法院,被广大媒体称为“律师乌龙球”的刑辩案,辩护律师赵某在法庭上表示应给被告人判定比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更重的罪名,如“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此言一出,全庭哗然,被告人李某当庭强烈要求律师回避; 2009 年 4 月 8 日 开庭审理的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未出现在庭审现场,声称“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 … … 这些现象和律师的职业立场是相违背的。律师代表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或受害者利益;如果律师站在警察、检察官、受害者一边来看待所谓的“社会正义”,那么律师职业的灵魂就被葬送了。

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只对法律事实负责。警察、检察官、法官要认定一个人犯罪,必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否则,只能推定他无罪;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审判定罪之前,也应当首先被推定为无罪。 1997 年新修正的《刑法》所设立的“无罪推定”刑法基本原则,为律师的刑事辩护,特别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程序上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大舞台。如果否认“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以及法律事实决定论的重要性,那么对整个法律建筑将是毁灭性的摧残及践踏——司法人员可以主观癔断,随意定罪。这无异于对法律源泉的污染,相对遗漏个别犯罪主体的不被追究,后者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要微小得多,两者无法比拟。之所以发生佘祥林“杀妻”案、杜培武“报复杀人”案、徐梗荣被逼供致死案等不正常现象,这和律师不能充分发挥刑事辩护职能不无关系。律师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一个根本的前提—“合法”。律师不能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更不能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实施参与伪证、串供、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以及贿赂司法官员等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律师必需始终保持理性的执业之根本。

行使国家审判权,充当居中裁判角色的法律人:法官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官行使国家审判职能。

司法裁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法官行使审判权,应当具备相应的公信力。西方法制理念对法官的职业定位是:清心寡欲、从容淡定、法学渊博、德高望重,受到民众普遍敬仰,充当居中裁判角色的法律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西方由于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我国法院是人民法院,受党的领导;人民法官具有人民性、党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公正、廉洁、文明、忠诚、独立、严谨、勤奋等等,作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笔者以为法官的基本品行素质应该具备以下几方面: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并能熟练应用;有渊博的社会常识;有高尚的法律道德情操和良知。同时,法官必需具备比常人及其他法律人更多的克制:应依照自身职业定位严格约束自己,谨言慎行,具有谦逊的态度;如同一个都市的隐者,不趋炎附势,不热衷于社交活动及在媒体上抛头露面、公开发表言论;也不擅自与当事人争辩或进行评论。法官不能像警官、检察官一样“疾恶如仇,路见不平拍案而起”。在执法过程中不过多地渗杂个人喜怒哀乐的冲动,不因个体的好恶偏向而影响法律的正当适用。作为法律设定的一名裁判者的角色,对于对抗双方(如刑事案件中的控辩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兼顾双方的合法利益。在媒体上数次见到的关于法官面对社会丑恶现象“义愤填膺、视如寇仇”的报道,对民众是关于法官角色的一种误导。

法官的威信,来源于其自身的职业操守。近年来,法院系统为重建司法公信力,更加重视思想政治、司法能力、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出台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及 2009 年 1 月 8 日 发布实施的《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等规章制度。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人民法官个体的威望会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随之,有理由相信会促使当事人服判率的提升,不再发生引发社会巨大反响的“彭老汉提请与法院院长、执行局长进行决斗”事件,类似罪犯刘某不服判决事件在总量上也得到合理的降低。

理性与激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纠纷解决与理论分析都需要仰仗客观冷静的态度,这要求法律人在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保持理性。法律人的激情则可作如是简练归纳:追求公正而不畏强暴,探索真理而不顾得失。警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官是不同社会分工、不同角色的法律人,他们不同角色分工特点的理性与激情,都是为了努力实现共同的奋斗目标——法律的正确实施。

0.160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