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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房产公司贷款纠纷案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住所地南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劳××,行长。

代理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道××号××大厦××(办公地址现为:南宁市××路××号××大酒店××楼)。

法定代表人唐××,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6 )南市民二初字第××号判决,现该判决已于 2006 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拒不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特申请强制执行以下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 1150 万元及罚息(罚息计算:以 1150 万元为基数,从 2005 年 10 月 6 日起 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即 2006 年 8 月 25 日 止,按年利率 7.74% 计算;同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强制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71760 元、其他诉讼费 4000 元、保全费 62270 元,合计 138030 元。

三、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折价、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南宁国用他项( 2005 )第××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项下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申请人的上述债权。

此致

广西南宁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

                   2006 年 月 日

 

附:一、生效判决书复印件 份。

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 份。

三、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份。

四、代理律师授权委托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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