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律师单人担任法律顾问
《同望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规程》第一条规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担任。人选由业务承接人提出。其审批程序按《承接业务手续申领管理办法》执行”。
《同望律师事务所业务承办及业务收入分配制度》第一条规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必须由两 名或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担任。人选由业务承接人提出”。
说明:本所之所以作此规定,是考虑到单个律师不足以保证服务和服务质量,而多个律师共同担任法律顾问就能有效的克服这点。
法律顾问工作要求
一、团队服务,各司其职
《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客户签订担任法律顾问的合同前,即应确定主要负责人。如 无特殊情况,业务承接人为主要负责人”。
《同望律师事务所服务保障及过错追究制度》第一条规定:“担任法律顾问,应明确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本所与顾问单位之间的关系,提出承办顾问单位具体业务的人选。其他顾问律师协助该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为保障对顾问单位的服务质量,本所对顾问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必须做到团队服务,各司其职,防止因顾问律师工作互相推诿和因业务繁忙而影响到对顾问单位的服务。
二、主动回访制度
《同望律师事务所服务保障及过错追究制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回访制度。对市内的顾问单位,法律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每月至少回访一次;对外地的顾问单位,每季度至少回访一次”。
主动回访制度是本所为确保顾问单位得到优质高效服务而制定的制度。根据以上规定,通过回访,使顾问律师积极主动为顾问单位服务,便于及时帮助顾问单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协助客户加强日常管理。
三、服务台帐制度
《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第二条规定:“承办法律顾问单位的事务,应建立业务承办台帐。以该台帐作为考核顾问律师履行顾问职责情况及分配顾问费等收入的基本依据”。
《同望律师事务所服务保障及过错追究制度》第三条规定:“建立服务台帐制度。向顾问单位提供服务后,应及时进行登记。顾问律师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及难易程度,作为评判其是否忠实履行顾问职责及分配顾问费等收入的基本依据”。
服务台帐制度是本所为考核顾问律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而制定的一项制度。根据以上规定,本所要求顾问律师在承办顾问单位业务时应忠实履行职责,防止顾问律师敷衍塞责。
主动提请客户监督制度
《同望律师事务所服务保障及过错追究制度》第五条规定:“本所对律师承办业务的情况实行随访、监督制度。客户与本所办理委托手续时,管理员应将《监督卡》一同交由客户收执,并告知其填写事项”。
主动提请客户监督制度是本所为确保对顾问律师的服务质量和过错追究而建立的制度。根据以上规定,顾问单位在委托本所担任法律顾问后,本所即将监督卡发给顾问单位,并告知该卡的作用及填写、邮寄方法,如顾问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怠于履行职责甚至违法违约的行为,即可向本所投诉,从而规范顾问律师执业行为。
服务过程跟踪调查制度
《同望律师事务所服务保障及过错追究制度》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为了便于了解律师的工作情况,必要时,执行合伙人或执行合伙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访客户”。
《同望律师事务所客户服务管理及投诉处理办法》第一节也明确了本所为加强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规定。
服务过程跟踪调查制度是本所为及时发现和纠正顾问律师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而建立的制度。根据以上规定,本所有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律师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调查方式有电话了解、上门访问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处理。
律师完成法律事务评价制度
《同望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律师申请领取报酬(业务提成),应填写《律师完成法律事务报告书》,并提交经当事人填写的《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监督卡》和业务收入凭据,报分管执行合伙人审查,分管执行合伙人签署意见后,报主任审批。主任批准后,财务人员方可给予领款”。
律师完成法律事务评价制度是本所为监督顾问律师优质高效完成承办法律事务而建立的制度。根据以上规定,本所在为顾问律师办理业务提成时,先提请顾问单位在《律师完成法律事务报告书》签署评价意见,本所将依据顾问单位的意见作出律师领取报酬的审核意见,直接将顾问律师的服务质量与其经济收入挂钩,从而保证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的贯彻落实
同望律师事务所信奉“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原则,就如何努力为客户提供服务专门建立有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并为确保服务与监督落到实处,还特别设立了“客户服务管理中心”专门负责贯彻执行。
“客户服务管理中心”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的规章制度,对本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违法违纪情况进行主动监督和处理投诉事件的部门——引入企业化管理的理念,专门设立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对律师的服务进行主动监控,这在全区律师事务所中是绝无仅有的。
“客户服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是对本所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督管理,通过电话调查、当面调查和书面调查等方式,对律师服务进行跟踪检查;二是负责对群众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三是收集整理服务信息。
本所自成立至今的近九年来,没有发生过针对本所的任何投诉,这与我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措施是分不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