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邝永发律师 时间:2008年11月
汤姆要起诉杰瑞,于是找到法官,说:杰瑞骂我,现在我要起诉他!
法官问:杰瑞骂你什么了?
汤姆说:他骂我长得象河马!!
法官问:那杰瑞是什么时候骂你的?
汤姆说:十年前!!
法官一听就晕了,问汤姆:杰瑞十年前骂的你?为什么 到今天你才想起诉?
汤姆说: 因为我直到今天才知道河马长什么样!!!
这是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方面的一个法律笑话。令人发笑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诉讼时效制度中诉讼时效如何起算问题的思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知道”、“应当知道”,是权利人在主观上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因个体的差别,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常有争议。那如何推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从而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呢?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涉诉事物的性质不同而做出不同的推断,并据此界定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等这类事物的“知道”和“应当知道”。
此类事物,是人类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时常遇到的,正常社会人理应了解的,由此可以推定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笑话,汤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依照常人的审美观,说一个人长得象河马是侮辱性的言语,属于“应当知道”的范畴。不管汤姆知不知道河马长得怎么样,都不影响此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即从杰瑞骂人之日起算。
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事物的“知道”和“应当知道”。
这里所称的专业性较强的事物,是指常人不能了解的,需要经过专业训练和培训才能掌握的事物。比如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在医疗的过程中究竟是什么时间受到的侵害,受到何等的伤害,以及是不是受到侵害,并不是一般人都能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必须依靠有较为深厚医学知识与实践背景的专业人士作出断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例如:王某,于某年某月在某医院行腹腔镜左卵巢摘除术, 10 个月后,单位体检中发现其左侧肾积水,经多方检查,一年后明确是由于医院腹腔镜手术中误结扎其左侧输尿管所致。那么,这个案件的诉讼时效从确诊左侧输尿管被结扎之日起算。
三、对于必须经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的事物的“知道”和“应当知道”。
鉴定是民事活动的一个特殊的举措,是指为了查明事实,解决民事活动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并享有法定资格的人所进行的科学的、客观的识别活动。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计鉴定等等。例如,朱某在某医院产科出生,出生后住院期间因医院的原因发生过严重窒息,经抢救后痊愈出院。孩子八、九个月大时,父母发现孩子智力发育低下,多方求医后确诊孩子患有脑瘫。孩子 6 岁时,家人看电视始知道窒息可以造成孩子目前的情况,遂去医院封存病历,并向医学会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鉴定结论是医院诊疗有违反医疗常规之处,构成医疗事故。这个案子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市级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签收的日期起算。
在这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案事物的鉴定是必须进行的,即不进行鉴定权利人就无法“知道”或不可能“应当知道”,这才会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业鉴定的事物;司法实践中经法院指定必须进行的专业鉴定的事物等等。对于可鉴定可不经鉴定的事物,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
四、对于未发生的,并且无法从已知的事实中推定或无法较为准确地推定的事物的“知道”和“应当知道”。
有些民事活动必将发生于将来,但在发生之前无法预知结果,从而影响在诉讼中对事实的判断。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后继治疗费等就是属于此类问题。后续治疗费纠纷如何界定和处置?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考虑到继续治疗费在判决时难以准确计算,在判决中未判赔今后的治疗费,但没有剥夺受害者今后请求加害人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受害者可以对后续治疗费用确定之后另行起诉,这不啻于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法。此类问题,因为事物未发生,诉讼时效应从事物确定之日起算。
另外,“知道”或“应当知道”还包括要知道自己是被谁侵害了。即要知道侵权人(或其他义务人,下同)是谁。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谁所侵害。第二方面是指侵权人的界定。例如,艾滋病潜伏期长达十年,十年后知道自己肯定是被侵害了,但也很难查清是被谁侵害了。因为每一次的进医院,每一次注射打针、抽血化验,甚至拔牙,都有可能被不洁医疗器械所感染;也有可能是不洁的性行为所引起的感染。这时,如果不知道侵权人是谁,就无从主张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权利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之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向侵权人提出权利主张(注意:要制作、收集、保留有效的书面证据,以证明自己已于某时间段向侵权人或义务人提出权利主张)、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关于“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方面,权利人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努力获取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信息和相关证据,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
民事法律法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保持民事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在民事诉讼中,侵权人常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在许多案件当中诉讼时效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诉讼时效的起算、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往往是决定诉讼双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关键问题。因此,身处纠纷中的权利人,应当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否则,发生类似于汤姆的笑话不说,过了诉讼时效,还极有可能要承担丧失胜诉权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