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台 2006 年 10 月 24 日 《天天说法》节目
案例: 2006 年 7 月 3 日 ,“打假英雄”王海委托律师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正式提起诉讼。
2006 年 6 月 20 日 ,王海到南宁市北京华联民族宫店购物,在超市入口处被超市的保安拦住,要求其将自带的包寄存后才可进入超市购物。为此,王海认为,华联超市强制性存包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严重侵害了其人格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0 元并在媒体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
在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谈谈什么是人格、什么是人格权。“人格”作为一个历史范畴,表现的是人的一般的法律地位。奴隶社会的奴隶只是劳动工具,没有人格可言。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是人剥削人的制度,劳动者没有物质条件,所享有的人格是不完整的、受限制的。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制度,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享有独立人格提供了物质基础。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门设一节规定人身权,将人身权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债权”、 “知识产权”并列,赋予了人格权法以较为独立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人格权法作为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理应占有一席之地。
人格有一些基本要素,如生命、健康、身体、名誉等,当法律确认或赋予自然人以人格时,这些基本要素就获得法律的保护,成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类型,即人格权,人格权是人格之享有的应有之义。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分。一般人格权是针对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具体人格权的抽象。有学者对人格权作如下定义:“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其标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全部人格利益。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以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梁慧星)尽管对人格权概念的认识不尽统一,但从中仍可发现人格权的一些特点:首先,人格权是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其次,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之权利。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超市是否有权要求顾客存包 ? 强制顾客存包是侵犯人格权?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较明确的规定。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这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超市要求顾客相存包是行业惯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惯例。就消费关系来看,顾客从进入超市时起到离开超市时止,双方已经形成了口头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這种情形下,作为合同一方的超市为保证商场的正常管理,有权要求顾客将所携带物品寄存于超市规定的特定场所。在顾客按照超市要求履行寄存义务的同时,超市也有义务看管好顾客的寄存物品。
二、超市强制存包是违法行为。当顾客进入超市购买商品时,应认为超市与顾客已经进入缔约关系,超市除了向顾客提供商品外,还必须保护顾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第 7 条就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该说,超市的这种保护义务是先契约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而《消法》又进一步将其具体化为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根据《消法》第 14 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强制存包的潜在含义是认为每个带包的顾客都有偷窃其商品的重大嫌疑,其出发点是为了自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这显然严重践踏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而且强制存包现象到处存在,使消费者丧失了选择其他商家的权利。超市不能因采用强制顾客存包的方式来防犯商品被盗的管理成本较低,而不顾及消费者的人格权。行业惯例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现实中,顾客因存包丢失与超市发生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超市通过加强管理是可以解决商品被盗的问题的,不一定非得强制顾客存包。如世界零售巨头沃尔玛超市的各卖场就是如此运作。
邝律师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在这里,邝永发律师认为很有必要谈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一般人格权依其性质特点,必然赋予法官较为广泛的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立不立案,是否判处精神损失赔偿,赔偿数额,等等。而这种自由裁量权不只如其表述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严格说,这是一种职责。它对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要求审判人员对法理有较为深刻透彻的研究,又要求他们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要其在现实生活中,在实际案例中,秉公办案,不徇私、不枉法、不滥用职权,找到人民群众心中普遍承认的公平观念和法律对公平的要求之间的平衡点,得到一个不失于法,又获得到公众认可的判决。
无论判决结果如何,王海起诉超市强制顾客存包案件的意义远远大于宣判结果。本案对超市的管理和服务改进将带来了一定的触动,对广大消费者进行了一次生动的维权意识教育,同时也给我们的立法提出了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