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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

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被告负举证责任。

原告在诉讼中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但在遇有下列情况时,原告应提供证据:

( 1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原告应当提供或补充,有责任用证据来说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 2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 3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

( 4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 5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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