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5日
一九九九年六月,广西某市郊区发生一起斗殴事件。刘氏两兄弟将年近五十的邹某打伤。邹某在医院疗伤的第三天猝死。市公安局将刘氏两兄弟刑拘。法医张某、陈某在对邹某进行尸检时,对邹某的死因定性不准,遂将邹的肝、脑、心脏等脏器送广西某省级医院病理研究所作鉴定。研究所 李副 教授认定是心肌梗塞猝死。市公安局据此将刘氏两兄弟释放。随后出具剖尸鉴定书。刘氏两兄弟受此惊吓,逃往香港躲避。死者家属不服,认为邹某系被刘氏两兄弟打伤致死;市公安局徇私舞弊,包庇罪犯。死者家属不断上访,向市公安局、政法委、人大,广西区公安厅、政法委、人大等部门反映情况。市、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屡次批示认真办理此案。七年间,市公安局先后出具了九份内容上与病理研究所的病理鉴定基本一致的上访解答书。邹某家属仍不服,仍在不断上访。由于邹某的死亡,其家庭陷入极度困境,其妻因悲伤过度致疯,五个孩子有一女被拐卖,一子病亡,其余几个孩子因无法交付学费而缀学。上访事宜由其他亲属及同情他们的村民代劳。
此案从某种角度上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及法治环境的一些特征。司法成本是否过大?当事人为何如此对司法机关如此不信任?司法活动的某个环节是否需要改进和增加透明度?等等。这些问题发人深思。以本案为例,笔者谈谈以下几个问题。
司法机关在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及病理鉴定时,应通知死者近亲属到场,或者应告知死者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司法机关为侦破案件,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是司法活动,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但同时也应看到,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尸体享有一定程度的处置权,属于私权利。公权力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 , 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那么什么是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因与“公权”或“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时,应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关系。本案中,市公安局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送医院进行病理鉴定,死者亲属完全不知晓。等到鉴定结果出来了,犯罪嫌疑人也放了,这时才通知死者近亲属,难免引起死者近亲属的不满,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进而采取他们认为有可能获得救济的措施,向上级机关反映,走上上访的道路。司法机关应当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以人为本”,公民的私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长期以来,在我们这个高度强调和推崇“公益政治”的国度里,私权领域一直备受冷落甚至一度被视为法学研究的禁区,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公私法”的划分得到确认以来,私权利才逐渐为法学界所认同和重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但法治秩序的建立并不仅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最重要的是看人民是否能真正去运用这些条件。正确理解和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对公权力和私权利进行合理的定位是推进法治进程,构建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
侦查机关在取证环节中的法律监督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般是事后监督。在取证环节的监督力是比较弱的。本案中,尸体解剖和病理性鉴定是证据的关键所在,反映死者的死因,决定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这些证据的时机性很强。尸检报告和病理性鉴定一出,尸体火化后,要想再重新鉴定并且这一鉴定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可能性极小。这一环节监督不力,法医疏忽大意或徇私舞弊而导致这些鉴定被推翻,那将是难以弥补的。笔者认为,应在法律法规或侦查规则中规定,侦查机关在重要的取证环节中,检察机关应派员观察,在不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前提下,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侦查机关的重要证据的瑕疵及补救的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不少见。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并不都是无懈可击的。本案中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是尸检报告和病理性鉴定。对死者近亲属上访的的答复也是根据这两份鉴定报告作出的。但死者近亲属对这两份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表示极大的怀疑。假设这两份鉴定报告被推翻,那么据以定案的是什么?本案将如何走向?笔者认为,可以对其他证据进行系统考量,看是否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若可以认定,则按有罪或无罪处理。如果证据不足,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认定无罪。司法机关应勇于承认失败。“命案必破”,“侦查人员立下军令状,必须在某一期限内破案”......这样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为了破案率 , 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事实上有些行政命令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有“神探”美誉的美籍华裔刑事物证鉴实专家李昌钰都承认有些案件破不了。高压之下,侦查人员极有可能采取刑讯逼供等极端方式进行侦查活动。这将可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导致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