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0 日
甲、乙、丙三名男性社会青年假冒警察,以查处网吧经营者违法容许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为由,对某些网吧进行“治安处罚”,每次“罚款” 200 元,得逞两次。第三次引起网吧经营者怀疑,向警方报案。甲、乙、丙被刑拘,逮捕,提起公诉。甲、乙、丙三人触犯的是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侵害的客体、犯罪主观目的、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这两种犯罪是重合的(诈骗罪的条文逻辑上包容招摇撞骗罪里骗取财物的情况,不是包括其所有内容)。一种行为同时触犯这样两个罪名的,属于想象的数罪,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同为三年有期徒刑。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构成招摇撞骗罪,并且冒充的是人民警察,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甲、乙、丙三人所骗取的财物为 600 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不构成诈骗罪(即使甲、乙、丙三人所骗取的财物为 2000 元以上达到了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也没有法定从重情节)。显而易见,前者重于后者。因此,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甲、乙、丙三人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
假设甲、乙、丙三人在骗取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应定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诈骗罪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招摇撞骗罪。这时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