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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执行

2006615

刑罚执行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重要环节。国家的刑罚权包括制刑权(即刑事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求刑权(即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行刑权(即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用刑权 (即刑罚执行权,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行使) 四项基本权能,它们紧密衔接,相互依存,完整地反映了刑罚权运用的循序过程,又体现了相互联系,不可或缺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其中监狱是我国的主要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由人民法院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主要由监狱行使的刑事执行权,是国家刑罚权的最后环节,使制刑权、求刑权、用刑权转化为现实状态。如果刑罚执行权不能落实,那么制刑权、求刑权、用刑权就没有了现实的保障,国家刑罚权就没有了应有的严肃性和威慑作用,也不能得到最终的实现。

建国以来,刑事执行机关成功地改造了清朝末代皇帝爱辛觉罗.傅仪和大批国民党战犯、反革命犯、汉奸和普通刑事犯,把他们改造成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对新中国有贡献的新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监狱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监狱工作既面临巨大发展机遇,又要迎接艰巨的挑战。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要贯彻这一基本方略,就必须刻不容缓地推行依法治监。也就是说监狱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规范监狱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 使之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监的内容涉及到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监狱管理体制,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监狱法制建设,监狱行刑制度的法律化、生产经营等方面。依法治监是一个庞大系统工程,它是为监狱工作能适应时代要求而提出来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而监狱行刑制度的法律化,是依法治监的一项极端重要内容,它反映着监狱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它对于克服人治思想残余,促使监狱及其执法人员公正行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确保监狱安全与稳定以及预防与减少犯罪都具有重大意义。

监狱的工作性质,要求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监狱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基本实现了规范化和法律化。《监狱法》颁布以来,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在不断与国际先进刑罚制度接轨的同时,确立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开创了监狱工作新的里程碑,把刑罚执行水平不断地推上新的台阶。在全国监狱开展的狱务公开和干警对罪犯的直接管理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绩和在社会上的反响,就是依法治监较为成功的典型例子。但是,我们还清醒地看到,在一些监狱或部门依然未能严格依法办事,未能认真贯彻监狱工作宗旨的情况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亦时有出现;有的甚至存在执法犯法的丑恶现象;干警队伍素质不高,队伍执法水平有待提高。这些现象的存在,会使执法工作偏离法律的要求,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正确性,降低了刑罚效应,对社会造成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些不良现象具体表现如下:

一、未能彻底贯彻监狱工作宗旨,监狱工作中监管改造与经济生产矛盾较为突出。

监狱属于政治范畴,监狱经济是监狱为改造罪犯之需要,由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所进行的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的经济活动;监狱,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场所。同时亦担负了一定的经济任务,这便是监狱经济。它的特征主要是: 具有法定性; 由罪犯劳动派生; 劳动力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 必须借助一定的组织形式; 是为改造罪犯之需,具有政治属性; 是有效劳动、经济活动,具有经济属性。 从理论上讲,经济任务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中派生出的工作任务,它不是监狱存在的目的。我国由于受政治、历史、经济等因素的影响,监狱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大力发展监狱经济,这也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早在建国初期,毛泽东主席和党中央就及时提出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工作方针,这一方针对贯彻毛泽东改造人是第一位的,经济效益是第二位的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等一系列重要思想 ,对 维护劳改队、监狱的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给新的劳改工作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上、方向上的指导。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把沿用40多年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改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并把各劳改支队的名称都修改为监狱,这样更能准确地反映监狱工作的性质,符合时代要求。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经济生产不是监狱的任务,组织罪犯劳动只是一种改造手段,这样摆正了罪犯生产劳动在监狱工作中的位置。依照监狱工作方针,监狱工作应以安全稳定、行刑公正、改造质量为主题。在现实中,一般监狱同时又是国有企业,一班人马两块牌子,担负着监管改造与经济生产的两大任务。但在工作实践中,在某些监狱、部门,监狱工作方针并未得到认真地贯彻,甚至本末倒置。突出表现为过于注重监狱的经济效益。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初步建立,但远未达到较为完善的阶段。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些思想素质低下、政治立场不坚定的监狱人民警察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因而便做出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事。如:在刑罚执行中以情乱法,循私枉法。一些罪犯及其家属为了能使罪犯改善处遇,变更刑期,往往想走改造捷径,利用金钱、利益、美色,通过各种途径向干警展开冲击,一些免疫能力差的干警往往被糖衣炮弹所击中,冒着违法犯罪的危险,在刑罚执行中为关系犯大开绿灯,照顾他们从事舒适的工种,在奖励、减刑、假释中也给予特别照顾。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由于权钱交易权法交易的存在,使关系犯和大多数罪犯在刑罚执行中的境遇不同,导致许多罪犯千方百计找门路,托关系,行贿干警,企图走改造中的捷径,为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构成了威胁。如1999年广西某某监狱非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钱卖法、贪赃枉法的腐败案便是最典型的一例。

极端追求经济利益,公然用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搞创收。有的监狱打着监狱行刑改革的旗号,利用管理的亲情电话,接见中的同餐、同居权力,追求执法权力的最大经济效益化。   

三、刑罚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较强和管理欠文明。

刑罚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主要表现在对罪犯的考核上。一些干警特别是一些基层一线干警,对罪犯的思想改造的考核主要看罪犯做多少好事,劳动成果如何,三课考试成绩好不好,讲不讲文明礼貌等外在表现,而对于罪犯隐藏在思想深处的是否认罪服法,确有悔 等实质问题则不能深入考察,了解;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主要看罪犯的劳动成果,就是说看罪犯创造了多少经济利益,而对于罪犯的劳动态度、罪犯是否通过劳动改造养成爱劳动的习惯,是否通过劳动改造培养成高尚道德情操等重大改造意义的问题则极少过问。由于这些执法环节中主观随意性的存在,导致有些主观 性大的罪犯钻法律的空子,作表面文章,达到了减刑、假释的目的。这样的假释犯,获减刑的刑释人员在未真正认罪服法 确有 悔改 的前提下提前回归社会,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不应有的隐患。刑罚执行中的不文明管理现象主要表现为个别干警对罪犯的教育、管理方法简单,言行粗暴,动辄体罚、殴打、虐待罪犯,或侮辱罪犯人格。 罪犯也是人,也享有人格权、生命健康权等。 公民的私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 监狱 机关 行使行刑权,这是 公权力 行为。 公权力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罪犯的人格权、生命健康权等,属于 私权利。那么什么是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因与公权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长期以来,在我们这个高度强调和推崇公益政治的国度里,私权领域一直备受冷落甚至一度被视为法学研究的禁区,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公私法的划分得到确认以来,私权利才逐渐为法学界所认同和重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但法治秩序的建立并不仅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最重要的是看人民是否能真正去运用这些条件。正确理解和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对公权力和私权利进行合理的定位是推进法治进程,构建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 从司法实践来看,监狱 机关 进行司法活动时, 并不能较妥善地 处理好 行使行刑权这一 公权力与 维护罪犯的人格权、生命健康权等 私权利的平衡关系。

四、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政策未能得到较好地落实。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监狱工作的性质,监狱大多地处偏僻,与社会交往极少,形成较为封闭的小社会。多年来实行的内招,安排子女就业,以工代干,转干等内部就业优惠政策,使监狱内部形成数目庞大的警察世家,出现了有些家庭祖孙三、四代都在同一监狱从事狱警的工作的怪现象,而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裙带风,任人为亲,找靠山,讲背景等有不小市场,有些监狱甚至是蔚然成风,从严治警也只能化作一句空话。由于部门利益,对那些优惠安排就业的素质低下不能胜任狱警工作的在职人员,也不能狠下决心清理出干警队伍。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待遇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如今干警的工资已有大幅度提升,并有财政保障,与以往相比大有改变。但有些监狱 警察 间的待遇差距仍不小。如有的监狱,工业单位干警与农业单位干警、机关科室干警与一线干警、带班干警与非带班干警、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干警在待遇的上四大差别仍比较明显。有些监狱的监狱领导年奖金达数万元,甚至高达十万元,而分到每日工作十小时左右,极少有休息日的一线带班干警只有数千元。有的农业单位带班干警常感慨自己的命不好,低人三等是三流警察,农民警察。强烈的反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多数监狱干警特别是基层一线干警的工作热情,不利于发挥他们工作上的主观能动性,造成了一些带班干警出勤不出力,做跟班干警或工作上过于依赖拐棍(即犯人大小组长、维纪员)等消极现象,对监管改造工作造成极大不利。

从以上情况和论述中不难看出,监狱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依法治监、公正刑罚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就无从谈起。如何正确执行刑罚,更好地贯彻执行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呢?笔者认为:

一、加强依法治监的思想建设。

依法治监的 思想建设 ,是 指用共产主义理论、思想、信念、道德来教育 监狱人民警察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从而树立和公有制相适应的共产主义信念、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思想和主人翁思想,以及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和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等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采用各种形式,行使监狱权力、履行监狱义务,发挥监狱职能、实现监狱宗旨,保证监狱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监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我国监狱的社会主义性质,要求依法治监各方面工作必须以党的基本理论为指导。要使监狱的各项工作都规范化、法律化,首先各级领导和广大监狱警察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重新认识依法治监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次,要对干警进行全面的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学懂学通《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使监狱人民警察在思想上受到一次大的洗礼,坚持监狱工作方针的原则 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法独立执行刑罚的原则。自觉克服人治的思想残余,提高执法意识,增强守法观念,实现有法必依。

二、严格执法,全面推行干警对罪犯的直接管理制度、狱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监狱执法水平。

严格执法,就是监狱机关和监狱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坚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决不允许背离法律的规定。为了促使监狱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监狱执法责任考核办法,对监狱执法目标进行量化考核,对于有严重执法过错的监狱和执法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干警对罪犯的直接管理,是指监狱机关人民警察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照法律、法规对判处刑罚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实施直接管理、教育、考核、奖惩等的一种执法活动。具体来讲,就是要遵循四大基本原则,即要做到: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罪犯;罪犯的一切活动必须置于警察直接管理之下的原则;禁止将警察行使的职权交由罪犯替代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考核和奖惩的原则。全面落实干警对罪犯的三包(即包管、包教、包转化),分清干警责任;对干警的监管改造工作进行细化、量化考核,把干警所三包的罪犯的改造质量与干警考核相挂钩,对干警考核不能只停留在对干警的出勤考核上 通过以上途径,可以大大增强干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消除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麻痹大意的消极现象。狱务公开,就是使刑罚执行公正地进行,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提高执法透明度。这有利于打破暗箱操作,促进监狱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有助于树立监狱的法治形象,争取全社会对监狱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狱务公开具体包括:公开对罪犯的日常考核条件和标准;公开对每个罪犯日常考核的事实依据、过程、结果及特殊奖励;公开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基本情况;公开罪犯生活标准待遇及执行情况等,以及罪犯的权利义务、劳动保护等情况,都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党委的、政府的、法律的、舆论的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司法实践中,可以邀请人大、政协、社会各界来监狱视察,以加强对监狱狱务公开的指导;还可公开征集社会各界人士(包括罪犯家属)、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狱务公开作为实践依法治监的积极举措,目前,已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被誉为阳光工程,所以应加大这一工程的力度。

三、协调好监管改造与经济生产的关系。

我国监狱目前实行的是监企合一体制。监狱的性质决定着监管改造工作是监狱工作的核心。但监狱经济生产也有其独特的意义。协调好监管改造与经济生产的关系就是争取做到使这两方面工作辩证统一,相互促进。一方面,抓紧监管改造工作,在确保监管安全与稳定和改造质量的前提下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另一方面,督促罪犯积极地参加劳动改造,通过劳动改造 促使罪犯 养成爱 劳动的习惯 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以改造促生产,努力完成经济任务。在劳动中要重视对罪犯的劳动技能培训,努力提高罪犯的劳动效率,克服在生产劳动中目前普遍存在的疲劳战现象。劳动效率提高了,罪犯就能在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的前提下有较多的时间来学习、休息和娱乐。这样既有利于监狱的安全与稳定,有利于保证罪犯的改造质量,又提高了监狱的经济效益。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 下,还应逐步推行 监狱体制改革,实行监企分开 在国际国内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监狱体制,实现监狱职能归位和监狱企业独立健康发展已是当务之急。监企分开的必然性在于:监狱走向现代化的唯一正确选择是监狱职能单一化;监狱的困难通过体制改革才能解决;实施刑罚存在执法漏洞更需要监狱体制改革;监企合一体制不利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监企合一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监企分开不是简单地分家,而是要将监狱原有的刑罚执行职能和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建立起两套既独立运行,又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新型监狱工作体制。一套是新型监狱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按照《监狱法》运作。另一套是新型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岗位,可以参照《公司法》并结合监狱企业特点进行运作。监企分开已成为公认的监狱改革的必由之路。

四、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为新时代监狱工作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邓小平说过:方针政策确定之后,关键因素就是人的因素。不断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素质,造就一支能担当重任的跨世纪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监狱工作中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监狱人民警察肩负的职责和任务,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在政治、文化、职业、业务、心理、体能、科技、军事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素质要求。所以应以在监狱人民警察中推行基本素质 教育 和监狱人民警察学历培训“ 568” 工程为契机,坚持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为重点,积极组织全体监狱人民警察学政治、学法律、练技能,以促进监狱人民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可喜的是司法部门已认识到了这一点,从2000年起连续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中开展监狱人民警察素质教育和考核 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领导班子建设是干警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把班子建设好,才能带出一支高素质、富有战斗力的干警队伍,把各项事业推向前进。领导干部选拔工作应加强党的领导,贯彻领导干部队伍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任人唯贤的原则,加强人事管理法制建设,推进各级部门用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公正、公平、公开地选拔人才,造就一支能上能下,永葆活力的领导干部队伍。克服用人问题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减少主观随意性,以防止选拔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人治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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